FENDER 乐器商标
律所:Boies Schiller Flexner
律所全名:Bsfllp
原告:Fender Musical Instruments Corporation

原告方:Fender Musical Instruments Corporation(简称Fender)
公司简介:
Fender,作为世界领先的吉他制造商,已经拥有超过70年的辉煌历史。自其成立以来,Fender不仅以其卓越的乐器制造技艺赢得了全球音乐爱好者的青睐,更凭借其深厚的历史底蕴和不断创新的精神,成为了音乐文化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。
Fender的影响力:
Fender的影响力远远超出了乐器和配件的范畴。它不仅仅是一个品牌,更是一种文化象征,一种音乐精神的体现。Fender的吉他,无论是经典的Stratocaster、Telecaster系列,还是其他创新设计,都成为了音乐史上的经典之作,被无数音乐人视为灵感之源。
此外,Fender还积极拥抱数字化转型,通过一系列创新的数字体验,如智能吉他、在线音乐教育平台等,进一步拓展了其品牌影响力。这些创新不仅为音乐爱好者提供了更加便捷、高效的学习途径,也让Fender的品牌形象更加深入人心。
在全球范围内,Fender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吉他制造商的代名词,它已经成为了一种文化现象,一种能够引起广泛共鸣的音乐文化符号。无论是专业音乐人还是业余爱好者,都能从Fender的产品和服务中找到共鸣和灵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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